雁峰检察:明察秋毫,让50余克毒品无处可藏
2023-07-06 16:58:06          来源:湖南法治报 | 编辑:李翔 | 作者:胡婕妮 石方玮 | 点击量:9527         

​湖南法治报讯(通讯员 胡婕妮 石方玮)近日,衡阳市雁峰区检察院在办理一起贩毒案件中,承办检察官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,依法追诉了另案中罗某某的遗漏犯罪事实,让罗某某贩卖的50余克毒品无处可藏。 

在审查罗某某贩卖毒品一案过程中,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的一段供述引起了承办检察官石方玮的注意。罗某某在自述称,6年前自己曾因贩毒被监视居住。但承办检察官石方玮在案卷中,并未看到相关证据材料,检察官此时意识到罗某某可能有遗漏犯罪事实未被处理。

为了查明事实,依法打击毒品犯罪,承办检察官多次到衡阳县特殊病人收治中心详细讯问罗某某。据罗某某供述,自己每次都是通过电话与吸毒人员联系进行毒品交易。承办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对遗漏的贩毒事实进行侦查,要求补充调取罗某某的通话记录以及相关吸毒人员的证言、转账记录、搜查笔录等。承办人又自行补充侦查,调取了罗某某刑事处罚前科的执行文书、监视居住文书、刑满释放文书等材料。在对上述证据进行认真审查后发现,罗某某6年前贩卖各类毒品的重量为50余克。

2018年1月,罗某某贩卖各类毒品的数量以及在其住处和身上查获的毒品重量为160余克。据此,承办检察官认为罗某某贩卖毒品的数量应该认定为220.47克,比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160余克多了50余克。该案提起公诉后。雁峰区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,被告人罗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6个月。

近年来,雁峰区检察院以党建为引领,组建专业办案团队,探索“党建+禁毒”模式,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和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,依法能动履职,严厉打击毒品犯罪,优化社会治理,提升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、获得感。

一审:李翔

二审:伏志勇

三审:万朝晖

责编:李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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